GPSR 对标签和商品页面的要求
两条条款决定一切。第16(3)条规定产品上要标什么;第19条规定远程销售的商品页面要显示什么。两者都关于识别和联系,不关于检测。
产品上(第16(3)条)
责任人的名称、注册商号或商标,以及包括邮政地址和邮箱在内的联系方式,标注在产品或其包装、包裹或随附文件上。制造商自身的标识是第9条的另一项义务:名称、商号或商标、邮政和电子地址,以及型号、批次或序列号。
商品页面上(第19条)
至少包括:制造商名称或商标、邮政地址和邮箱;制造商未设立在欧盟的,责任人的名称、邮政地址和邮箱;识别产品的信息,包括图片、型号和其他产品标识;以及用该成员国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书写的警告或安全信息。
示例合规区块
Manufacturer: [品牌公司], [街道, 城市, 邮编, 国家], [邮箱] EU responsible person: [Your Ltd], [注册地址, Malta], [邮箱] Product: [名称], type [型号], batch [批次] Safety: [德/法/意/西/荷语警告,视销售国家而定]
我们为每个代表的产品提供填好的、目的国语言的区块。
常见错误
责任人信息只放在商品页面而不在包裹内;使用没有邮箱的邮政信箱;写上一个并未同意担任责任人的仓库;在德国或法国销售的产品只有英文警告。